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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舞阳县吴城镇前刘某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虎,河南强人(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阳县X镇前刘某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萃文,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舞阳县X镇前刘某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07)舞民初字第361-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虎,被上诉人舞阳县X镇前刘某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萃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07)舞民初字第361-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39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赵庆祥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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