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虎,河南强人(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阳县X镇前刘某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萃文,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舞阳县X镇前刘某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07)舞民初字第361-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虎,被上诉人舞阳县X镇前刘某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萃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07)舞民初字第361-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39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赵庆祥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