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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甲、董某乙与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舞民初字第592号

原告董某甲

原告董某乙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曹耀增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董某乙诉被告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张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张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及户籍所在地均在河南省邓州市,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邓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邓州市,且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及主要遗产所在地均在邓州市,本案应由邓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春宇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杜俊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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