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8月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19日被依法逮捕,2010年9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席某某到渑池县X镇曹窑矿业公司二掘队自己的宿舍取东西时,趁无人之际,将宿舍工友高某全工资本盗走,后到渑池县新市场邮政储蓄所将高某工资本上的4180元取走。2010年8月20日,席某某家属将赃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高某全。
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某陈述,席某某到渑池县新市场邮政储蓄所取款的凭证及相关视频照片,高某收到条,被告人席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41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席某某犯罪后已退出全部赃物,庭审中亦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辉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