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文昌大道。
上诉人李某某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而非合同纠纷或不动产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股权转让协议而引起的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安阳市开发区,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且本案原审原告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要求原审被告李某某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协助办理位于安阳市开发区黄某大道西段路南的房产过户等合同义务,文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便于案件的查证。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晖
审判员李某训
审判员周玉芹
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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