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曾用名王X),男。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上诉人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吉利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为原审法院)(2010)漯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略)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秦某某,百吉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王某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王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马某杰
审判员庞敏
助理审判员郑征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梁培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