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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武某甲与武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晃法民一初字第7号

原告姚某某,女,60岁。

委托代理人武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武某甲,男,65岁。与原告姚某某系夫妻关系。

被告武某乙,男,67岁。

委托代理人姚某华,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原告武某甲与被告武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原告武某甲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原告武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原告武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某某、原告武某甲负担。

审判员杨真

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龙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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