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榆林市水泥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厂厂长。
委托人燕枝强,该厂副厂长。
委托人陈宏飞,该厂副厂长。
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横国土罚字(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内容如下:一、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没收给白界乡X村集体;二、处被执行人人民币x元。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4月30日予以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自行将被执行人违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予以没收,交给白界乡X村集体管理,被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二、被执行人给横山县国土资源局交纳处罚款x元,当场兑现x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横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横国土罚字(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岩
审判员刘某东
审判员樊凤华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高元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