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栗山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张某某之妻。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6年向原告借款x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了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及余欠利息至今未还,特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余欠利息。
两被告辨称:借款情况属实,希望原告能减免部分利息,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经本院查明:被告张某某于2006年9月28日向原告立据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8.1465‰,到期日为2007年9月27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分三次还利息1493.52元,借款本金及余欠利息至今未还。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某、唐某某欠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6200元(计息至2010年11月30日止),两被告订定于2010年11月30日前还利息6200元,至2011年4月30日前还清全部本金。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7元,财产保全费282元,合计509元,被告唐某某、张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军
二O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吴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