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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鲁民初字第1609号

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09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伟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高中二年级上学期学费1500元,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及资料费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乙支付原告张某甲2009年下半年抚养教育费3000元(已当庭履行)。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黄伟力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雷跃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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