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宫某机械销售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延安市宫某机械销售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赵正卫
审判员刘彩虹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