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被告何某某
案由:民间借贷合同。
原告诉称:2003年8月2日,被告因生意上急需用钱,向我借款x元,并承诺最多一年内归还,后经我催要,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我借款x元。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我目前经济困难,同意7日内归还原告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何某某愿于2009年7月6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张某甲借款x元。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彩云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任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