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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项民初字第0573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4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成,项城市李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熊某某,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住(略),现在河北省衡水监狱八监区服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农历十二月结婚,于1995年3月生育长子熊某阳,于1998年6月生育次子熊某洋。婚后感情一般,后被告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

二、婚生长子熊某阳、次子熊某洋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子女抚养费。

三、双方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东华

审判员郭心凤

审判员周焕翔

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史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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