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被告孔某某。
本院于2010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段亚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9年10月间,被告于古石公路边沟施工期间,在原告处购买了价值x元的砖,当时没有付砖钱。被告于2010年2月9日付给原告x元,还欠原告x元,并打下欠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称工程赔了,没有钱,等以后挣下再还。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砖钱。
被告孔某某辩称:欠砖款一万元是事实,欠据也属实;我愿意偿还原告砖钱,于2010年农历8月底之前一定还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孔某某于2010年10月7日(农历2010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段亚华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鲁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