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陈某某儿子。
被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俐兵,陕西夏洲律师事务所(略)。
本院于2010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曹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0年4月5日中午,原告在自家承包地掏玉米茬,被告唾骂原告,被告儿子将其母劝回。半小时后,原告正打茬茬,被告不声不响用木棒将原告头部击了一棒,致原告住院57天。原告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x.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代理人辩称,原告起诉属实,同意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曹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x元,其中被告已支付x元。今后原、被告因此事互不追究,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艳
二0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