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别名赵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09年11月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杨玲(另案处理)为了从新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涧头分社违规贷款,分两次向原新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涧头分社主任林文斌(另案处理)行贿现金人民币x元。后经林文斌审批,新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涧头分社向被告人赵某某和杨玲发放13笔贷款,每笔3万元,合计贷款39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贷款借据、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证人林文斌、赵XX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能够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俊芝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