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邰a(绰号“X”),男,×年×月×日出生于×,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因开设赌场于2004年3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07年11月29日被拘留,2008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邰a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邰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被告人邰a与曾a(已被判决)结伙,先后在本市闵行区×路×路隧道边的空地上、闵行区×队绿化林内等多处,搭建简易屋棚,开设赌场,聚众赌博。2007年5月6日晚,被告人邰a与曾a等人结伙,在本市闵行区×队绿化林内,搭建简易屋棚,开设赌场,聚集杨a、刘a、汤a、李a(均已被判决)等二十余人进行赌博时,被紧邻的上海A铸造有限公司的员工误以为是小偷而遭围堵,被告人邰a等人以为警方查赌而逃散。嗣后,曾a以参赌人员的手机被对方拾走为由,与他人结伙闯入上海A铸造有限公司索要手机并殴打工人。在曾a前往该公司后,被告人邰a又纠集李b、杨b、汤b、刘b等人,以手机被人拿走、曾a被公司工人扣留为由,持刀并掀翻公司电动伸缩大门闯入厂区,共同追砍公司员工,并将公司门卫室的玻璃肆意毁损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邰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朱a的陈述,证人尤a、王a、曾a、李a、汤a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扣押、收缴物品清单、枪弹管制刀具收据、工作情况说明,上海A铸造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闵行分部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邰a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邰a又与他人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司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亦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邰a兼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邰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29日起至2010年5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劳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