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赵某甲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法制主管。
上诉人赵某甲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08)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08)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喜禄
审判员翟贺年
审判员肖贺伟
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