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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民三终字第2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赵某甲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法制主管。

上诉人赵某甲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08)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08)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喜禄

审判员翟贺年

审判员肖贺伟

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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