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上海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傅某某,男,汉族。
本院于201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傅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0年3月28日,被告因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并出具了一份欠条,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被告又分别于2008年1月13日和2009年1月14日除了对上述借款再次进行了书面明确外还对利息进行了书面约定。因被告至今未能还款,故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并支付利息。经调解,被告表示同意归还上述借款并支付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傅某某应于2010年12月12日前归还原告曹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00元。
二、被告傅某某应于2010年12月12日前支付原告曹某某以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为基数的逾期利息(自2000年3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0元,由被告傅某某负担(被告傅某某应于2010年12月12日前将该款给付原告曹某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建波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畏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