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系汝州市尚庄信用社职工,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8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其丈夫武X强经营的汝州市开心人大药房营业时,以2000元钱的价格从一名不明身份的陌生男子手中收购27种药品,用于开心人大药房的零售。经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药品价值5796.8元。经查,该批药品系在汝州市X路原华厦房地产开发公司院内居住的张X臣于2009年6月28日晚被盗药品。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赔偿张X臣现金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且有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证人张X臣、武X强的陈述,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低价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能认罪、悔过,又能积极缴纳罚金,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国强
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