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诉人)谢某(又名谢X),男。
委托代理人董国富,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诉人)党某,又名党X,男。
委托代理人周雷声,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诉人)李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诉人)潘某,又名潘X,男。
上诉人谢某因与被上诉人党某、李某、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0)孟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某及委托代理人董国富,被上诉人党某的委托代理人周雷声,被上诉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所作再审判决欠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0)孟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司园春
审判员张运来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