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0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某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服刑于江苏某南京市女子监狱。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19日,被告人程某某伙同苏某某(已判决)、金世龙(另行处理)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室,采用撬门锁的手法入室,窃得被害人盛某某价值人民币2,826元的惠普牌3334型笔记本电脑一台。
以上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被盗笔记本电脑的购买发票、盗窃现场照片、被告人程某某的案发经过、被告人苏某某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程某某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某在前判决执行完毕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将前后两个判决数罪并罚。被告人程某某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连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7日起至2013年12月16日止。)
二、尚未退缴的赃物折价款责令被告人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丁文豪
书记员徐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