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聂延元与被执行人蒋海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的(2007)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聂延元于2008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查明,依据本院(2007)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蒋海波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聂延元各项赔偿款x.27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蒋海波已赔偿申请执行人聂延元x元,至今尚有4706.27元未能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聂延元的委托代理人李艮珍已明确表示此案可延期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谢建洲
执行员李威逸
执行员陈宏辉
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