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兴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小朋,永兴县法律援助中心鲤鱼塘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安仁县人。
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某诉被告陈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志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曾某诉称:2011年11月4日,被告雇请被告装卸木材,不慎被木头砸伤,事发后被送至永兴县人民医院治疗,2011年12月2日出院,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6000元。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但事故发生双方都应承担责任,我已经支付了原告全部的医疗费,原告还在农村医保报销了6000元费用,我还愿意赔偿部分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4日,原告曾某经人介绍为被告陈某装卸木材,被木头砸伤,事发后被送至永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12月2日出院,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曾某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共计4000元,原告曾某今后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上述款项在2011年12月16日前付清(当场付清)(医疗费已全部被告陈某支付);
二、原告曾某在农村医保报销的费用6000元全部归原告曾某所有;
三、其它双方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被告陈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志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臣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