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邬某某,上海友禾(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翁某某,上海友禾(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4年9月因流氓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处劳动教养三年;1998年4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处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路某,上海市龙华(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徐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庄某、徐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逄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庄某、徐某某及辩护人邬某某、翁某某、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上旬至案发,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庄某、徐某某在其联合经营的本区X路X弄X号X室棋牌室内,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网上百家乐(网址:WWW.x.COM、密码:x、帐号:x)和赌球网站(网址:WWW.x.COM、密码:x、帐号:x),进行聚众赌博活动,共计接受投注人民币五十余万元,接受投注一百余人次,非法获利人民币七千余元。2010年6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庄某、徐某某在聚众赌博时被当场查获。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证人的证言、电脑截屏、租赁合同、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案发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庄某、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接受投注没有一百多人,投注金额是否有五十万元其不清楚。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接受投注人次和金额,不符合相关的司法解释。被告人吴某某、庄某、徐某某及庄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庭审中,4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上旬至案发,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庄某、徐某某在其联合经营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棋牌室内,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网上百家乐(网址:WWW.x.COM、密码:x、帐号:x)和赌球网站(网址:WWW.x.COM、密码:x、帐号:x),进行聚众赌博活动,共计接受投注人民币五十余万元,接受投注一百余人次,非法获利人民币七千余元。
2010年6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庄某、徐某某在聚众赌博时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证人乔某某、黄某乙、张某丙、谭某某、丁某某、周某丁、周某戊、郭某己人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上旬至案发期间,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棋牌室内参与赌博的情况。
2、证人张某辛的证言及有关租赁合同,证实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系被告人徐某某租赁。
3、收缴物品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相关赌资、赌具被扣押并没收。
4、电脑截屏图证实参赌投注的情况。
5、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相关参赌人员被处罚的情况。
6、相关劳动教养决定书及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前科情况。
7、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庄某、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人徐某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庄某、徐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退赔了违法所得,分别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徐某某、庄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0年10月17日止。)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0年10月17日止。)
三、被告人庄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0年10月17日止。)
四、被告人徐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追缴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丁某青
审判员丁某豪
代理审判员戴雨珍
书记员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