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
被告郑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9月11日23时19分,在本市X路、丹巴路,被告驾驶车牌号为苏x的小客车和原告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为全责。原告伤势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4个月、1个月、2个月。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某已支付原告杜某医疗费人民币1706.40元;
二、被告郑某应于2010年11月2日一次性赔偿原告杜某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护理费人民币900元、误工费人民币72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鉴定费人民币1600元、物损费人民币3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30元,由被告郑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乐敏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