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
被告张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
原告杨a与被告张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a,被告张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a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2月25日登记结婚,2005年3月起至上海共同生活。来沪后被告几乎没有参加工作,常年上网聊天及打游戏,并与共同居住的原告外婆争执不断。原告迫于无奈于2006年12月举债将外婆的50%产权买下。此后,原告一人负担家庭开销及房屋负债,被告不仅没有与原告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反而对原告尖酸刻薄,并大肆挥霍。原告多次试图与被告恢复到正常的家庭状态,但是被告每次都予以拒绝。原告自2008年后一直睡在客厅至今。综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
被告张a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并不属实,原告是刻意将被告的缺点放大。被告对家庭是有贡献和付出的。因怀孕以及照顾家庭,为了迎合原告的想法,才有段时间未工作。现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行相识并恋爱,2004年2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杨b。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等发生矛盾,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原、被告对婚姻问题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心,相互尊重。就本案而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姻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执在所难免,双方如能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互相扶持、互相关心、积极沟通,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以改善的。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a要求与被告张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龙
书记员吴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