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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面料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面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公司工作人员。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某面料有限公司以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物业管理职责,造成消防泵异常启动,致使原告经营管理的地下商铺及堆放的货物浸水受损为由,于2010年4月2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9万元,审理中,被告提出上述消防设备属于开发商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设备缺陷应由该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本院依据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0年6月9日依法追加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在审理中表示,要求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要求被告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自行承担10%责任。审理中,两被告同意按照上述比例分别承担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某面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二、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某面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三、原告上海某面料有限公司自行负担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及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850元,由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425元;原告上海某面料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人民币3425元;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某面料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7月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冰

书记员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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