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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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在本市普陀区X路X弄恒德小学门口,因感情纠葛与被害人唐某发生争吵,期间被告人魏某用双手掐住被害人唐某颈部,后两人一起倒地,被告人魏某又将被害人唐某头部砸向地面,致被害人唐某头部受伤。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唐某因外力作用致左颞头皮挫裂伤,左颞头皮血肿,左颞骨骨折,左颞硬膜外血肿;右侧对冲伤;右颞部硬膜下血肿,右颞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构成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逃逸。2010年7月10日,被告人魏某在浙江省杭州市X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某陈述,证人证言,手机短信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魏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3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袁澍

审判员洪云娣

代理审判员周婵娟

书记员王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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