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执行人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本院在执行代某与戴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根据(2010)靖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房产管理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代某的权益得到了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靖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敦德
审判员蒋秀贵
审判员蒋茂武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黄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