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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州尊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联公司)与被上诉人慧联(新乡)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三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尊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九号X号厂房X楼。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一波,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慧联(新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X乡市纺织工业园纬四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正朝,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州尊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联公司)与被上诉人慧联(新乡)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尊联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尊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尊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上诉人广州尊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侯贵枝

审判员王林

审判员翟晓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娜(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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