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尊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九号X号厂房X楼。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一波,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慧联(新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X乡市纺织工业园纬四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正朝,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州尊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联公司)与被上诉人慧联(新乡)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尊联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尊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尊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上诉人广州尊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侯贵枝
审判员王林
审判员翟晓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