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联通XXX营业部
代表人李X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XX,男,中国联通XXX营业部清欠办主任。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秦XX,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通XXX营业部与被告秦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通XXX营业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联通XXX营业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联通XXX营业部负担。
审判员张效强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窦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