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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许某某诉刘某某、关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系原告沈某某之妻,身份同原告许某某)。

原告许某某,女。

被告刘某某,男。

被告关某某,男。

原告沈某某、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关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许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某、许某某诉称,原告系上海市宝山区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产权人。被告刘某某系上海市宝山区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产权人。被告关某某系上海市宝山区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产权人。2006年9月19日至同年10月30日,原告因客厅及卫生间等房屋顶部漏水,导致家具及房屋装修受损,卫生间内淋浴房损坏,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家具及淋浴房修理费4,590元。

被告刘某某辩称,因被告关某某家漏水至被告刘某某家,之后再渗漏到原告房屋内,故漏水并非被告刘某某造成,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关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宝山区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产权人。被告刘某某系上海市宝山区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产权人。被告关某某系上海市宝山区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产权人。2006年9月、10月间,原告家房屋顶部漏水,导致卫生间、客厅的顶和墙面发霉脱落,木质顶角线、门套及衣橱等发霉。

另查明,原告发现家中渗水之后,曾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上门维修时发现被告刘某某家卫生间内浴缸落水管有毛发堵塞现象。

审理中,原告及被告刘某某均不要求对于房屋漏水原因进行鉴定。

以上事实,有照片、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家房屋顶部漏水系不争的事实,被告刘某某系原告楼上邻居,水系被告刘某某家漏下也无争议。现当事人对于漏水原因均不提出司法鉴定,而被告刘某某家卫生间浴缸落水管又曾被毛发堵塞,现被告刘某某无证据证明漏水系居住六楼的被告关某某所造成,故被告刘某某应当对于原告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修理费1,000元。原告诉称淋浴房亦因漏水而损坏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某某、许某某房屋、家具修理费人民币1,000元;

二、原告沈某某、许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骏

代理审判员

葛燕峰

人民陪审员

陶宝康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某嫣

审判长王骏

审判员葛燕峰

代理审判员陶宝康

书记员黄某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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