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浦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苗族,出生地(略),小学文化,农民;200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0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7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至本市浦东新区X路X弄小区内,采用溜门入室的方法进入该小区X号X室被害人王某某住处,窃得三星x型彩色电视机1台(价值人民币2,472元)、黄某牌香烟1条、中华牌硬壳香烟5包、移动电话机1部等物。上述被窃财物被被告人姚某某销赃后花用。
2010年7月26日20时39分许,被告人姚某某至本市浦东新区X路X弄小区,采用溜门入室的方法进入该小区X号X室被害人汤某某住处,窃得x牌女式手表1只(价值人民币294元)。上述被窃财物于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2010年7月28日,被告人姚某某因盗窃违法行为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第一节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王某某、汤某某的陈述,证人凌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鞋印鉴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案发经过,被告人姚某某的辨认笔录、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姚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能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对该部分是自首,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6日起至2011年7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姚某某退赔犯罪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师坤鹏
书记员金伟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