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过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
被告黄某乙。
原告过某某与被告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过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何某、被告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过某某诉称:原、被原系邻居关系,被告黄某乙于2001年至2003年陆续向原告过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因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
被告黄某乙辩称:对借款事实及原告出具的借条无异议。被告同意归还借款,但目前经济有困难,无力归还,希望原告再给一年还款时间。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某乙于2001年始陆续向原告过某某借款。2009年7月20日,被告黄某乙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其欠原告过某某借款50,000元,并承诺一年内还清。因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借款,原告遂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合法诚信原则。被告黄某乙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黄某乙归还拖欠的借款,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过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过某某已预缴),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被告黄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峰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韩晔
审判员丁峰
书记员韩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