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培训中心。
申请人上海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培训中心以其持有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支票,于2010年10月25日遗失为由,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因申请人以票据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培训中心承担。
审判员孙姣娜
书记员马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