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朱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某某将邵阳市双清区X路X号门面一间(三层楼)继续租赁给朱某某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08年11月13日起至2011年11月12日止),租赁期满后合同终止;租金标准为每季度(三个月)27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一季度(三个月)一交;租金不能拖欠,拖欠租金达一个季度(三个月)金额以上的(含一季度),陈某某有权解除合同;
二、朱某某尚欠陈某某原有租金2300元与本协议约定的第一季度(2008年11月13日至2009年2月13日期间)租金2700元共计5000元,由朱某某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之日一次性支付;重新签订合同的日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能超过5天(至迟得在2008年11月18日之前签订),具体内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本案纠纷自此全部解决,双方就本案不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一审诉讼费按一审确定的负担,二审诉讼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廖高飞
代理审判员刘子腾
代理审判员朱某泓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蒋中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