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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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某妨害公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时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0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1日19时某,被告人时某某醉酒后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门口,民警陈某某接警后至该处询问其身份时,遭其辱骂并被拳击面部左侧颧面部血肿,后陈某某在增援民警协助下将其带至杨思派出所候问室,其又脚踢依法对其进行约束的值班民警郁某某。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郁某某的陈某及辨认笔录、证人宋某某、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情况说明、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时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时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11年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丁文豪

书记员徐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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