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张震,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7年下半年,原告借款给被告人民币300,000元购买理财产品。现要求被告归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XX应于2011年11月11日之前归还原告王XX借款人民币30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因本案调解结案,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被告王XX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奇
审判员姚蓉蓉
人民陪审员石志仁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邵莉玲
审判长周奇
审判员姚蓉蓉
代理审判员石志仁
书记员邵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