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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某某、上诉人原阳县师寨镇马铁庄村村民委员会因与原审被告刘某乙、刘某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四终字第4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原阳县X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单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新全,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某乙,男,60岁。

原审被告刘某丙,男,38岁。

上诉人吴某某、上诉人原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因与原审被告刘某乙、刘某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刘某乙、刘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吴某某、原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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