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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某因与刘某甲、谢美凤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四终字第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腾,卫辉市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74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薛芙蓉,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刘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刘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刘某丙、刘某丁法定代理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刘某甲、谢美凤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期间,谢美凤死亡。其继承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周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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