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
被告钱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余三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因双方年龄差距大,无法沟通,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现双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钱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关系失睦的原因,是因原告有第三者后经常不回家。只要原告改过,双方仍会和好,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自行相识恋爱,2003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未生育。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现原告离家另居他处,致使夫妻关系失睦。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经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应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据不足。双方应慎重处理夫妻关系,共同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仍是可以改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审查,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判决已于2010年10月26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余三
书记员陆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