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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邓某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付某,上海某某(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贾某,上海某某(略)事务所(略)。

原告孙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8月28日在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长期不在家中居住,缺乏对家庭、对原告的关心、体贴,被告还曾经将原告赶出双方居住的房屋,使得双方隔阂越来越大。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并且相互间信任感日益缺乏,互相猜忌,致使争执频频发生,为此双方也多次提及离婚事宜。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基础已瓦解,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2、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邓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无论是在感情上还是在生活上对原告都是非常关心的,也未将原告赶出家门,双方至今仍然共同居住,没有分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2005年确定恋爱关心,2007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性格上存在一定差异,双方在遇到问题时未能以正确的方式及时沟通解决,以致产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已无法共同维持夫妻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相识已久,又系自由恋爱结婚。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但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同时也意味着对家庭承担的责任,在夫妻生活期间,难免存在各种琐事纠纷。原、被告双方在出现家庭矛盾时,应多从自身找寻不足,并妥善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希望本案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只要双方能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并经常沟通和交流,夫妻之间还是存在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孙某要求与被告邓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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