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裴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裴某某于2009年7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裴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裴某某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裴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庞丽
代理审判员郑智强
代理审判员王明星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白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