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
被告北京某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北京某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某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丁某代付款人民币x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元,由原告丁某与被告北京某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15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李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