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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北京某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某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

被告北京某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北京某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某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丁某代付款人民币x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元,由原告丁某与被告北京某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15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李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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