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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出生地(略),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0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4日晚,被告人冯某某在其租借的本区X路X弄X号X室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朱某、刘某某、罗某某三人(均另行处理)以烫吸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次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吸毒被公安人员盘问时,主动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刘某某、罗某某、李某甲人的证言、拍摄的现场和吸食毒品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尿液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冯某某具有自首行为,且当庭能够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0年1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某英

书记员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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