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晨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1月11日前返还原告上海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2700元;
二、原告上海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1月9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晨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