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
被告濮某
被告上海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濮某、上海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郭玮$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