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又名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0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辛志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99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张聪(X年X月X日生),现在长岭县腰坨子小学就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问,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男孩张聪由被告自行抚养。
三、家中财产归被告所有。
四、家庭债权归被告所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辛志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