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于永军,系吉林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辛志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