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略)委会。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原明亮,温县司法局赵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又名郑某祖,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温县红竹鞋业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略)委会(以下简称陆某村委会)与上诉人郑某某厂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陆某村委会于2009年4月13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温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温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陆某村委会和郑某某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某某、上诉人陆某村委会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明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09)温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何云霞
审判员孙德年
审判员董亚峰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磊